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不予行政处分决议书(同关缉查/违字〔2019〕0035号)。
云林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明,企业编码:4403942721,企业类别:一般认证,联络电线日,同乐海关稽察二科对当事人展开专项稽察。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用加工交易手册向海关存案硬脂酸盐酯(类型501)合计1740千克,申报产品编码为38249099.90。经查,实践应归入产品编码2915.7090.00。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则。
以上现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企业陈述、合同手册、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细微,损害结果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奉告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