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拾到物品的人有义务归还失主,但近日,广西南宁一男子捡到金手链后随手丢弃,而且被判赔8376元,更是引发众人关注。
2022年8月4日晚上10时许,广西崇左市扶绥县的何某与家人乘坐小型轿车返回南宁市良庆区的住处,此时何某抱着小孩从车上下来,未注意到一串手链掉落在了地上。直到次日早晨,何某才发现手链不见了,通过调取住处的视频监控,何某看到自己前一晚抱着小孩下车时手链掉落在地上,随后被韦某捡走的情景。于是,何某向当地的派出所报警。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何某决定向法院起诉韦某,要求其返还价值10470元的足金手链。
在法庭上,韦某辩称,他当晚确实在路上捡到了一件东西,但并非何某的足金手链,而是一条带有钥匙扣的链条。韦某表示,在捡到该物品后,他曾带到光亮的地方进行确认,认为是不值钱的物品就将其丢弃了。他还表示,何某提供的视频证据和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都不能证明他捡到的就是何某所丢失的那串足金手链。
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法院综合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何某提供的视频监控、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韦某的陈述等。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能确定何某在家门口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捡到的链条是相吻合的。而韦某虽然自称已将捡到的链条丢弃在不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证明何某返还手链的诉讼请求无法实际履行。另外,韦某在捡到遗失物后没有及时找寻失主,也没有将遗失物送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到的手链带走并丢弃,造成了物主何某的财产损失。因此,韦某的行为存在比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韦某应承担8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并判决韦某向何某赔偿8376元。
一审判决后,韦某并不服气,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至此,该判决已生效。
长沙一成年男子捡到一截价值近万元的黄金项链,没有交给警察,变卖后也拒将变卖款交给失主,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2023年4月19日晚11时许,王某在路边吃夜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被扯断,掉在马路边,王某只捡到项链中的一截。当日晚上零时许,李某在夜宵店附近的路上捡到王某掉落在地的一截重21.4克黄金项链,保管4天未寻得失主,遂以430元/克的价格变卖项链,获得9200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请客吃饭。时隔5天,王某向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在民警的调查下,终于确认拾得人李某的身份信息,王某电话与之沟通。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根据现在的金价折价赔偿一万余元和交通损失费。
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最终,被告承认捡到项链后处置不当,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愿意按照变卖价格折价补偿9200元。原告对被告的诚恳态度予以认可,同意被告提出的解决方案,并自愿核减700元表示感谢。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即履行完毕,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谨慎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弃物是所有权人放弃了物权的物,原所有权人对遗弃物不再享有权利。因此如果是物主遗弃,捡到之后能够得到该物的所有权,可以不还。事后物主若反悔,再行讨要,也可以分情况决定是不是偿还,如果物主遗弃当时是出于激愤且遗弃物价值较大,物主讨要应该偿还。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丧失占有的物,并非无主财产。因此,如果是物主遗失,拾获者不可以善意占有,不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物主向拾获者讨要,拾获者应该偿还,否则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基于拒绝归还的财产价值分为两种情况:(1)价值比较小的财产,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并且在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物主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拾获者偿还。(2)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盗窃罪。
法律支持的费用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若超过该费用,则要和失主达成合意才可以。
如果失主发布了悬赏或者承诺归还报酬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其承诺的报酬金额。
@300362298:捡了东西不能丢?必须落实首问责任制找到失主?确定不是道德绑架?
@vickyhcq:自己弄丢了,别人捡起来就要付80%,难道丢失的人不用付责任?
@蚂蚁搬家去哪里:这个事件中很多情节都是推断,首先丢的项链不一定是他买的那个真品。其次捡到的不一定就是那个人丢的。最后,拾得人是认为假的才丢的,这样判决是不是以后都不敢捡垃圾了?
@春来去3689:捡起来的后果就是使得别人没法找到,既然捡了就有义务妥善保管。
@会有人问他:他如果不捡可能丢失者就找到了。但80%的责任有点重了,属于强行路不拾遗。
@阅悯M:拾到者丢失负责可以,但拾到者归还为什么就没有规定应该奖励?责任和义务不对等,别人为何需要帮你?法律要求美德的同时是不是应该也要褒奖美德,丢失者的过错不应该把风险转嫁到拾遗者身上。
@ls12345:钓鱼式“赚钱”:买一值钱物,发票证物齐全,再买一相似的便宜物,寻一监控下丢失,就能赚贵物件80%……
@百度网友beade12:如果三人合伙,一人故意丢失、一人躲暗处拍摄、一人负责捡取,不是可以碰瓷了?
我国《民法典》以及更早的《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都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引导公民向上向善、合理分摊行善的成本、遏制贪婪的念头。捡拾遗失物之后,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心态下毁损、灭失遗失物,就得承担不利的后果了。
监控拍到捡了金链子,说一句“丢了”就以为不用还,法院还有兜底性条款等着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还是要赔的。被监控锁定捡了金手链,警察出面也不愿意还,说一句“丢了”,以为能逃避法律责任,这就是自作聪明了。
遗失物品并非无主物品,其所有权依然为遗失人所有,因此,无论是拾得者以何种理由,将所拾物品丢弃,导致物品灭失,都是对遗失物品所有人的物权构成侵害,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对待拾物,要有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妥善处理,切莫起贪心、掺杂念,也别任性随意处置。同时,全社会还要主动营造奖励拾金不昧的行为,通过约定俗成的办法,形成一些奖励规则,让主动返还失物者得到合理的补偿,激励人们向善、从善。同时,公共服务也需要搭建一些失物留管的渠道、信息查询的平台,为那些拾得遗物者提供便利,减轻保管、返还的负担,让处理拾物不再是一种麻烦。
2022年8月4日晚上10时许,广西崇左市扶绥县的何某与家人乘坐小型轿车返回南宁市良庆区的住处,此时何某抱着小孩从车上下来,未注意到一串手链掉落在了地上。直到次日早晨,何某才发现手链不见了,通过调取住处的视频监控,何某看到自己前一晚抱着小孩下车时手链掉落在地上,随后被韦某捡走的情景。于是,何某向当地的派出所报警。
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法院综合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何某提供的视频监控、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韦某的陈述等。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能确定何某在家门口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捡到的链条是相吻合的。而韦某虽然自称已将捡到的链条丢弃在不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证明何某返还手链的诉讼请求无法实际履行。另外,韦某在捡到遗失物后没有及时找寻失主,也没有将遗失物送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到的手链带走并丢弃,造成了物主何某的财产损失。因此,韦某的行为存在比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韦某应承担8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并判决韦某向何某赔偿8376元。
长沙一成年男子捡到一截价值近万元的黄金项链,没有交给警察,变卖后也拒将变卖款交给失主,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2023年4月19日晚11时许,王某在路边吃夜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被扯断,掉在马路边,王某只捡到项链中的一截。当日晚上零时许,李某在夜宵店附近的路上捡到王某掉落在地的一截重21.4克黄金项链,保管4天未寻得失主,遂以430元/克的价格变卖项链,获得9200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请客吃饭。时隔5天,王某向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在民警的调查下,终于确认拾得人李某的身份信息,王某电话与之沟通。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根据现在的金价折价赔偿一万余元和交通损失费。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谨慎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以及更早的《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都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引导公民向上向善、合理分摊行善的成本、遏制贪婪的念头。捡拾遗失物之后,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心态下毁损、灭失遗失物,就得承担不利的后果了。
遗失物品并非无主物品,其所有权依然为遗失人所有,因此,无论是拾得者以何种理由,将所拾物品丢弃,导致物品灭失,都是对遗失物品所有人的物权构成侵害,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对待拾物,要有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妥善处理,切莫起贪心、掺杂念,也别任性随意处置。同时,全社会还要主动营造奖励拾金不昧的行为,通过约定俗成的办法,形成一些奖励规则,让主动返还失物者得到合理的补偿,激励人们向善、从善。同时,公共服务也需要搭建一些失物留管的渠道、信息查询的平台,为那些拾得遗物者提供便利,减轻保管、返还的负担,让处理拾物不再是一种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