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别的产品(税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九)做弹药用的(税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
(一)税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税目90.21);
(三)税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及铊。
四、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除各税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作的产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作的产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
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 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 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 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第七十四章的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或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 锻轧铜归入税目74.03。此条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第八十一章的产品。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 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 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 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 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 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 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这些税目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 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 (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 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 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一、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本条注释(四)、(五)、(六)适用于本目录其他各章):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别的方面符合上述(一)款所列标准。
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中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除税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造而成的各类除外),具有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及以下,但铬钢可具有较高的含碳量。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不符合以上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的元素:
粗铸成形无缩孔或冒口的锭块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化学成分不同于生铁、镜铁及铁合金。
按重量计不到90%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而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
截面为矫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以上第(九款)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矫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经热轧不规则盘绕的实心产品,其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及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类产品可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的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一些产品可以: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
适合钻探用的各种截面的空心条、杆,其最大外观尺寸超过15毫米但不超过52毫米上,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最大外观尺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本定义的钢铁空心条、杆应归入税目73.04。
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税目。
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但不超过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这类钢还可含有按重量计不超过1%的铝,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至少含有按重量计合计含量在7%及以上的钼、钨、钒中两种元素的合金钢,按重量计其含碳量在0.6%及以上,含铬量在3%-6%。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本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如果其存 在)。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本国子目7225.4010所称“除不锈钢、高速钢以外的合金工具钢”,按重量计,成分含量范围符合下列任一条款,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章注所列其他合金钢的特征:碳含量大于1.2%,同时 铬含量大于10.5%的;或者碳含量不小于0.3%,同时铬含量不小于1.25%,且小于10.5%的;或者铬含量大于等 于0.9%,且小于等于1.2%,同时钼含量不小于0.9%,且小于等于1.4%的;或者含碳量不小于0.5%,同时钼含量 不小于3.5%的;或者碳含量不小于0.5%,同时钨含量不小于5.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