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钛”金属为例对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罪与非罪边界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5-08-15 03:53:36 作者: 荣誉证书

  早在1998年,我国即实施了稀土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将部分稀有金属纳入出口管制目录。近两年来,受中美贸易关系影响,两用物项已经被提高到了战略资源的重视程度,国家慢慢地增加对战略性矿产的出口管制力度以及对战略矿产尤其是中重稀土、稀有金属(钛、钆、钇、铈、钕、铋等)等军民两用物项走私出口的打击力度。2025年1月16日,商务部在答记者问中指出,2025年我国将依据自己需要,适时在战略资源领域增列两用物项,并加强出口管制。而稀有金属作为两用物项的重点管制对象,特别是自今年以来被定性为“刑事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本文将以稀有金属中的“钛”为例,对违反海关监管法律和法规出口“钛”金属之行政处罚与刑罚边界进行探讨。

  本文所探讨的“钛”金属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称《税则》)第15类第81章所列品目“81.08钛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所列明的,具体包括海绵钛、钛粉末、钛板片带箔材、钛棒、钛管材及其废碎料等各种形态的金属钛及其制品。现行有效对“钛”金属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4年第51号公告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其中将钛金属及含钛物项明确列为两用物项。

  2024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24年第65号公告中《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货物目录》),其中明确部分钛金属及含钛物项的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包括:钛白粉、未锻轧海绵钛、其他未锻轧钛、钛的粉末、钛废碎料、钛铁及硅钛铁。

  2024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24年第67号公告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

  相较于《管制清单》,《管理目录》明确列明了出口商品、10位海关商品编号,更侧重于标明商品编号规则及确切的技术说明和管制要求。以下是《管理目录》中有关钛金属出口管制的内容:

  与《税则》品目81.08中列明的钛金属对比可知,除《管理目录》中列明受出口管制的5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外,其他税则号列的钛金属出口不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二、对违反海关监管法律规定出口稀有金属所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走私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界定

  在出口受管制的钛金属时,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及出口行为的客观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走私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走私犯罪行为,相应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将三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对于明确这类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还是刑罚就显得很重要。

  依据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真的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可大致分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走私行为。

  违规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即当事人虽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但客观层面上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等相关海关法律和法规,这种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海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依据行为人的走私行为是不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又可以细分为走私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以刑罚。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走私行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021)闽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中:陈某某、吴某某在均明知出口钛白粉需要办理许可证但未予办理的情况下,伪造品名为PVC粉将40吨钛白粉报关出口。吴某某遂制作了相关出口申报清单、发票等材料,提供给厦门某某公司申报出口,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钛白粉虽然不属于两用物项范畴,但是依然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管理范围以内,同样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出口,其走私方式在两用物项走私里也较为常见。

  案例:李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涉案人李某采取从国内偷运至越南再出口的方式走私硅锰,法院认定其采取绕越设关地出口的方式逃避国家许可证管理和海关监管,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出口过程中由于需要申请相关许可证,实务中还存在一种借证出口的走私方式。行为人自身不具有出口许可证,采用借用、租用或是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走私限制出口的稀有金属两用物项,此时一般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借证走私由于具有隐蔽性高、事前事中难以发现等特点,是目前常见的走私两用物项的方式之一。

  案例:(2024)桂1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中: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将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钛白粉走私出境至越南,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马某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违法出口钛白粉5车共71.65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前文已述,我国对部分国家实施了更为严格的两用物项出口限制,部分出口经营者由于没办法取得针对特定国家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或因成本过高,可能会通过伪报贸易国的方式来实现走私出口目的,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更为隐蔽。我国针对该走私方式也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如2024年12月生效的《条例》,相比旧的《出口管制法》,《条例》针对“最终用户”等新增了事中审查,同时也实施了更为严格的事后审查。

  海关公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将稀有金属纳入出口管制的范围。应当注意的是,目录中列明的海关商品编号仅供参考,即使物项和技术不在海关商品编号之内,但符合商品描述,仍应办理许可证。如果涉案货物最终不被认定在出口管制范围内,不适用许可证管理,自然不构成走私犯罪。

  案例: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首关缉违字〔2025〕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某公司以其他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总价为55130欧元,经现场海关现场查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于红外成像设备的参数界定标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际上该出口的红外热像仪并不满足“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要求,并非两用物项。最终因货物申报不实,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走私属于故意犯罪,构成走私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如果出口人申报错误(例如编号申报错误),是因为海关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方面法律知识不足,只会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而不会构成走私犯罪。

  案例:北仑海关于2025.08.01作出的甬北关缉违字〔2025〕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某公司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钛锻件,申报数量为1953.6千克,申报总价为8761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10890109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票货物中规格为AMS4928的钛锻件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项下,数量为1659千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钛锻件的价值计人民币44.3万元。最终鉴于当事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并配合海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2900元。

  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只是不知道该行为法律上被界定为走私,不知道后果如此严重,在刑法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可能影响犯罪成立。

  走私属于数额犯,如果走私数量、金额未达到二十吨或二十万元,只是走私行为,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司法机关认定的走私数额,并不仅限于被海关现场查获的货物,若企业在出口过程中,持续、多次实施走私,会累计计算走私数额。

  案例:北仑海关于2023.02.22作出的甬北关缉违字〔2023〕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666,报品名为烟花炉燃烧器零件,申报总价为11163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货物实际为复合钛粉(含锆20%、钛75%、二氧化钛≤5%),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20300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复合钛粉的价值为人民币41349元。最终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于2025.04.28作出的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946,申报品名为钛棒,申报数量为341千克,申报总价为CIF8013.5美元。经海关查核,上述货物系直径180毫米、长度3000毫米的圆柱实心体,成分为含铝、钒、铁的钛合金,在20℃下的极限抗拉强度为969MPa,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属于管理范围,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8535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认错认罚,最终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刑法有一个重要原则“从旧兼从轻”,指对涉嫌犯罪行为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刑法(旧法);但是,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刑法(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应当适用新法。

  有的时候,企业已取得了许可证,但其实际出口的数量超越了许可允许的数量,或者因为种种原因,出口的实际最终目的地与许可证上及报关时填报的最终目的地不一致,但实际目的地也可以办出口许可证。这些行为,毋庸置疑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但是,对这种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意见。作者觉得,对此类行为的性质,不宜简单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

  6、此外,在认定构成走私犯罪的情况下,符合有关条件,也能够最终靠检察机关不起诉等方式免除刑罚:

  (1)犯罪情节轻微。包括走私案件整体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全案所有嫌疑犯均决定不起诉,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犯涉案情节轻微,只对部分嫌疑犯决定不起诉。

  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沪检三分二部刑不诉(2019)75号不起诉决定书中,秦某某为规避违约风险,在没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员工使用出口目的国为泰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用于报关,将案涉80吨硫化钠由某公司申报出口,案发后秦某某主动前往浦江分局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最终检察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2)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所谓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足以确定嫌疑犯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在经过补充侦查或调查仍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涉案主体是不是真的存在“逃避监管”为核心,积极提供出口时按照实际申报、无伪报/夹藏等证据,即使无《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出口许可证,也可从主张不构成走私犯罪,争取按行政违法处理。公司经营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刑事合规预防:

  1、申报真实性:出口时务必如实填报货物信息,避免因“伪报”被认定为“逃避监管”。

  2、许可证管理:对列入《清单》的物项,提前申请许可证,避免“无证但按照实际申报”的违法风险。

  3、主动纠错:若发现无证出口,及时配合海关退关、接受处罚,避免因拖延导致情节升级。

  企业应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边界,在合规申报的基础上完善许可证管理,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郝森炜律师,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十余年刑事与民刑交叉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重大企业争议解决、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的多起案件通过精细的工作、出色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还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顾问,为众多客户提供了长期、专业、尽职的法律服务,并获得了高度评价。

  陈沛亘(实习)律师,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23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进入律所实习,在校期间参与筹备成立了西安财经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创办西安寓宇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距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四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工作认真负责,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精神,竭诚做好为客户的每一项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