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商网《群众呼声》接到西安市民刘女士反映,称她在老凤祥(通化门店)工作期间,为顾客试戴彩金手链时产品卡扣出现损坏。公司因此要求赔偿并扣除她当月绩效工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她认为公司的赔偿和离职解决的方法不合理。
“六月底我给顾客正常试戴手链的时候,一动卡扣里面的弹簧就出来了,我也是有工作经验的,就是卡扣本来有问题。”刘女士和记者说,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商品是之前的存货,她认为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应由销售人员承担维修赔偿。
此外,刘女士还表示,6月15日左右她曾多次向公司领导汇报下月离职,7月15日在办公软件提交离职申请也全部审批通过,期间一直正常开展工作,但公司却认为她是“急离”。并要求她承担货品赔偿460元外再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她签字同意相关报告后公司才给办理离职证明并退还入职押金,以赔偿扣款为由“卡”离职。
7月24日,华商网记者和刘女士一起来到门店了解有关问题。该门店店长和公司(陕西宝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所有员工在入职前都进行过业务培训,其中包含珠宝鉴定、货品交接检查、货品损坏处理、损坏赔偿办法等,关于赔偿在入职协议中也有相关规定。公司认为刘女士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后没有“主动承认”,赔偿加扣除绩效的金额已经是老员工酌情减少后的金额,目前涉事货品卡扣已经更换,这部分损失和维修公司无法全部承担,需要销售刘女士承担,维修赔偿的问题不解决,就没办法办理离职和退还入职押金。
“六月中旬说完离职,沟通了几次以为她不走了,那现在就算‘急离’。而且当时情况店里有监控,如果货有问题也不可能交接班那么多次都好好的。”该店店长和记者说,之前刘女士在工作期间也经历过赔偿事宜,快离职这次才“不认”。随后店长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员工入职相关培训的签字单,刘女士的签字也在其中。
对店长的这一说法,当事人刘女士并不认同。她表示,交接班只能看外观,并不细致,虽然之前因离职事宜沟通时说过赔偿有关的“气话”,但自己依旧认为货品卡扣零件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不应该自己赔偿,公司更不应该将赔偿与离职“捆绑”,影响自己后续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刘女士提供的一份当月员工绩效表格中,多项考核与货品损坏无关,但她的绩效却显示为0。公司为何扣除工资中与货品损坏问题无关的绩效?将赔偿与离职“捆绑”是否合理?
经记者咨询与协调,公司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考虑到刘女士是老员工,可以不扣除绩效并按照正常离职处理,赔偿金额双方酌情协商。“按正常离职走完程序,入职押金会退还。但是,赔偿问题必须先协商解决,不然无法做离职交接和后续其他事宜。”
随后,双方就珠宝货品质量和公司赔偿机制等专业问题进行协商,但赔偿金额问题仍未达成一致。且采访期间,当事双方都未向媒体提供相关视频和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协议约定。
7月25日,经协商,双方均表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后续华商网也会持续关注。
律师:企业没有充足证据的,不能让员工承担损坏赔偿相应的责任,且无权拒绝劳动者离职
货品损坏维修费用该谁承担?公司是不是可以因此“卡”员工离职?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佳。
崔律师分析,公司主张刘女士应当赔偿手链维修费用,应当举证证明该手链损坏的原因确系刘女士操作失误,若无法证明刘女士的操作失误,公司将无权要求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是刘女士的责任导致手链损坏的,企业能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允许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在向刘女士发放工资的时候按照限额规定扣除相关损失。
另外,公司无权拒绝刘女士离职。刘女士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可离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刘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对劳动者方没有附加条件,刘女士随时享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刘女士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可离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刘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刘女士离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若公司拒不配合与刘女士办理交接工作,造成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如果因为劳动者没有办好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话,公司也有权利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果企业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或者为刘女士办理其他离职相关手续的,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